教育部发布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人民网北京11月30日电 (记者孙竞、李依环)教育部日前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拟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 设立国家教师奖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教师的特别义务、特别身份、特别权利进行了说明。对于“特别权利”,《征求意见稿》提出,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
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
《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此外,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将“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纳入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中。
拟设立教师“从业禁令” 重点考评师德师风
《征求意见稿》提出,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岗位聘用、定期注册等的依据。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或者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教师,《征求意见稿》提出,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此外,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存在本法第十九条“从业禁止”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